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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2-10-28

魯科字〔2022〕123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山東深化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等精神,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面向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以下簡稱使用方)無償發放,用于補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購買科技創新服務、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撐創新創業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條 創新券資金從省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創新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公開普惠、科學管理與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創新券的管理服務工作。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省財政廳負責創新券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條 省科技廳依托“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科學儀器共用網”)建設山東省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創新券線上發放、審核、統計分析和日常管理等。


創新券使用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


第六條 設區市科技局負責本市使用方及科技服務機構的入網審核、政策宣傳、創新券審核、統計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協助開展經費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負責為入駐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協助申請和兌付創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三)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


第九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


(二)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三)創新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所需的檢測、試驗、分析等研發工作。


第十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或其依托單位作為科技創新服務供給方(以下簡稱供給方),必須按規定在省科學儀器共用網注冊成為會員,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


鼓勵黃河流域科技創新聯盟(青海、寧夏、內蒙古、陜西、山西、四川、甘肅、河南、新疆)內科技資源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在省科學儀器共用網注冊成為會員。拓寬創新券使用范圍,支持省內企業使用黃河流域科技創新聯盟所屬單位大型儀器設備,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 創新券的支持范圍是供給方依托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創新服務,主要包括:


(一)研究開發服務。主要包括工業(產品)設計與服務、工藝設計與服務、集成電路設計、新產品與工藝合作研發、新技術委托開發、技術解決方案、中試及工程化開發服務等;


(二)檢驗檢測服務。主要包括新產品檢驗、指標測試、新產品性能測試、標準系統定制、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委托分析、委托實驗、機時共享服務等。


創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


(二)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 創新券的補助標準: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活動發生的費用,給予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6市和省財政直管縣的使用方60%的補助,其他地區40%的補助;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或團隊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第四章  使用與兌付


第十三條 以財政資金為主建設的供給方依托省科學儀器共用網對外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可以根據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務費,并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


供給方開展科技創新服務所得收入用于彌補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單位橫向課題經費進行管理,或參照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相關分配政策,用于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


第十四條 供給方是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責任主體,要健全完善創新券使用服務管理制度,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服務工作,并在省科學儀器共用網公開科技創新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信息,保證服務質量;在服務過程中,保護使用方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方登錄省科學儀器共用網并注冊成為會員,即可獲得創新券使用資格。


第十六條 使用方通過省科學儀器共用網預約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與供給方協商在線下完成服務后,在線上提交服務合同、發票、服務結果證明(檢測試驗分析活動還需提供科技創新相關性證明)等材料。創業(創客)團隊由入駐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統一提交材料。


第十七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復使用。創新券每月兌付一次,自科技創新服務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過使用方線上提出申請、設區市科技局審核提出兌付意見、省科技廳確認兌付結果等程序后,原則上每月月底前將上個月申請的創新券兌付資金撥付到使用方。


第十八條 設區市科技局每月將審核后的創新券相關材料匯總,加蓋公章后寄(送)到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根據各市上報情況撥付補助資金,依申請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按其上年度實際服務創新券總額的10%-30%給予獎勵補助。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10%、20%、30%三個檔次進行補助。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也可用于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及實驗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供給方和使用方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申請、使用創新券,如實填寫網上信息、提供相關資料,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將對各市和供給方創新券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信息、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券使用效率低的供給方予以通報,并在新購儀器設備、申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及創新平臺等方面予以約束。


第二十二條 省、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飛行抽查。對創新券使用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資金或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依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原《山東省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魯科字〔2019〕66號)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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