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關部門,各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導意見》《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為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分級分類標準體系,加快構建差異化監管模式,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23日
山東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分級分類標準體系,加快構建差異化監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導意見》《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信用分級分類,應遵循綜合性、一致性、審慎性的原則,根據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通過數據分析處理和綜合計分,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包括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
第四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是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基礎。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整合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各市歸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據統一的指標體系,對信用主體作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條 行業信用評價,由行業監管部門根據自身掌握和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結合本行業領域特點,利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出行業信用評價。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條 市場信用評價,由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信用主體作出信用評價。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積極開展市場信用評價,待市場信用評價形成一定規模后,將其結果納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有關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第七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以10月31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時點數據為基準。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以政務共享的方式推送給有關行業監管部門等單位,不作為政府部門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背書。
第八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賦予每個信用主體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礎上,設置減分項、加分項兩類指標。
減分項指標13個,包括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政府部門公布的聯合懲戒對象(失信黑名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經營異常名錄、行政強制執行、法院公布的被執行人、法院生效判決涉及合同糾紛需承擔責任方、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較低單位、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低單位、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低單位、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高管失信信息、違反信用承諾。
加分項指標7個,包括政府部門公布的聯合激勵對象(守信紅名單)、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較高單位、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高單位、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高單位、單位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情況、單位主要負責人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情況、單位慈善捐贈等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表1)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
第三章 信用分級分類
第九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規定,全省各類信用主體統一劃分為誠信守法、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類。
第十條 為準確反映信用主體信用風險等級,根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進一步將信用主體細分為A+、A、B、C、C-、D、D-七個信用等級。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包括A+級、A級;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為B級;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包括C級、C-級;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包括D級、D-級。
第十一條 A級,為信用主體原始基準等級,一般是無失信信息無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與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A+級,一般是無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或良好信息分值超過失信信息分值;
B級,一般是僅有少量輕微失信信息,或輕微失信信息分值超過良好信息分值;
C級,一般是有一條一般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或多條輕微失信信息;
C-級,一般是有多條一般程序作出的失信信息;
D級,一般是有一條嚴重失信信息;
D-級,一般是有兩條及以上嚴重失信信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分級分類標準詳見附表2)
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具有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文件規定的四類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直接認定為D級。
第十三條 各行業監管部門根據《差異化監管流程再造實施方案》規定,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基礎上,可對信用主體進行更細致深入的行業分級分類,為開展精準監管、包容審慎監管、重點監管提供支撐。
第四章 信用分級分類結果應用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將信用分級分類結果運用到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中,作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省發展改革委與各行業監管部門依托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要加強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共用。
各級、各部門要及時匯聚整合信用信息數據,歸集至省“互聯網+監管”數據中心信用信息庫并按需共享,在信用監管等過程中加以應用。
第十五條 對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實行“非請勿擾”誠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監管中,行業監管部門原則上不將其列入抽查范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實行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措施。如出現嚴重失信行為,行業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嚴格處罰。
第十六條 對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每年至多進行一次隨機檢查,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建立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
第十七條 對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每年除進行一次隨機性聯合檢查外,不再安排其他檢查。
第十八條 對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抽查比例不設上限,依法依規增加檢查內容,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規定,依法依規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其享受簡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評優評先項目。
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詢使用、應急處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在信用評價、分級分類全過程的安全。
第二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信用主體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活動全流程管理體系,建立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對泄露、篡改信用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結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級分類結果謀私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建立異議處理機制,信用主體對有關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業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有關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成。對確屬錯誤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業監管部門要重新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對由于數據更新不及時、不齊全等原因造成評價結果不準確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業監管部門要及時補充完善數據,重新作出評價和分類。
第二十二條 完善信用修復制度,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在滿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規及時撤銷失信信息,確保失信信息動態更新,準確反映信用主體實際信用狀況,為信用主體信用評價、分級分類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支撐。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高度重視信用分級分類工作,強化制度設計,細化責任分工和具體措施,推動信用分級分類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部門間工作協商機制和聯絡員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加強組織協調,及時調度信用分級分類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力度,準確、完整記錄信用主體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確保評價分類科學合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
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2020年版)
指標 類別 |
指標 |
分值 |
指標說明 |
基本 分值 |
|
1000 |
每個信用主體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礎上減分加分。 |
減分項 |
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 |
350 |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一次扣350分,兩次及以上扣700分。 |
政府部門公布的聯合懲戒對象(失信黑名單) |
350 |
被政府部門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失信黑名單)的,一次扣350分,兩次及以上扣700分。 |
|
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 |
130 |
被行政機關處以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一次扣130分,兩次及以上扣260分。 |
|
市場監管部門經營異常名錄 |
20 |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扣20分。 |
|
行政強制執行 |
10 |
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一次扣10分,兩次及以上扣20分。 |
|
法院公布的被執行人 |
10 |
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一次扣10分,兩次及以上扣20分。 |
|
法院生效判決涉及合同糾紛需承擔責任方 |
10 |
法院生效判決涉及合同糾紛案件中需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責任的當事人,一次扣10分,兩次及以上扣20分。 |
|
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較低單位 |
10 |
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較低的,扣10分。 |
|
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低單位 |
10 |
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低的,一次扣10分,兩次及以上扣20分。 |
|
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低單位 |
5 |
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低的,一次扣5分,兩次及以上扣10分。 |
|
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 |
5 |
被行政機關處以按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一次扣5分,四次及以上扣20分。 |
|
高管失信信息 |
5 |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被列為被執行人的,一次扣5分,兩次及以上扣10分。 |
|
違反信用承諾 |
5 |
在行政事項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一次扣5分,兩次及以上扣10分。 |
|
加分項 |
政府部門公布的聯合激勵對象(守信紅名單) |
20 |
政府部門和單位認定或公告為聯合激勵對象(守信紅名單)的,一次得20分,兩次及以上得40分。 |
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較高單位 |
10 |
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較高的,得10分。 |
|
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高單位 |
10 |
統計、稅務等部門開展的通用行業評價等級較高的,一次得10分,兩次及以上得20分。 |
|
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高單位 |
5 |
環保、海關等部門開展的單一行業評價等級較高的,一次得5分,兩次及以上得10分。 |
|
單位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情況 |
5 |
單位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獎勵的,一次得5分,兩次及以上得10分。 |
|
單位主要負責人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情況 |
5 |
單位主要負責人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獎勵的,一次得5分,兩次及以上得10分。 |
|
單位慈善捐贈等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
5 |
有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行為的一次得5分,兩次及以上得10分。 |
附件2
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分級分類標準
信用類別 |
信用等級 |
分數參考區間 |
誠信守法 |
A+級 |
1000分以上 |
A級 |
1000分 |
|
輕微失信 |
B級 |
950—999分 |
一般失信 |
C級 |
870—949分 |
C-級 |
740—869分 |
|
嚴重失信 |
D級 |
650—739分 |
D-級 |
650分以下 |